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243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味嘉美食店,经营者胡海波。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味嘉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余祖国、尹姣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