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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三站市场昊鑫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02民初2166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三站市场昊鑫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三站市场昊鑫办公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2166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三站市场昊鑫办公用品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芝罘区三站市场(前进路9号-31064)。

经营者:辛知潘。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三站市场昊鑫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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