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191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石南公路中源企业大厦三楼02-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7069930J。
法定代表人:霍镰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集田,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熊小斌,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喻小明,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本院执行的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与熊小斌、喻小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熊小斌名下牌号为赣C×××××北京现代牌汽车。
现被执行人熊小斌已全部履行完毕,故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应予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熊小斌名下牌号为赣C×××××北京现代牌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