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7793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曾祥柱便利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UJ0CDXG。
经营者:曾祥柱,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两江新区曾祥柱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