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120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孟兴庄镇汤亚西超市,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孟兴庄镇白皂前河村。
经营者:汤亚西。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县孟兴庄镇汤亚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