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2民初13087号-1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京玛瑞图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中桥村村民委员会A栋办公楼2-146。
法定代表人:李童。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玛瑞图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余款1025元由本院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