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1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芦淞区好友烟酒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华联商业广场永兴门**门面。
经营者:朱海兵。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淞区好友烟酒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由原来的45,380元变更为1万元。
2021年2月2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