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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芦淞区好友烟酒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2知民初1号
案件名称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芦淞区好友烟酒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芦淞区好友烟酒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1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芦淞区好友烟酒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华联商业广场永兴门**门面。

经营者:朱海兵。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淞区好友烟酒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由原来的45,380元变更为1万元。

2021年2月2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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