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1202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205006082790890,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银桥市场君君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7Y,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588号二楼北区96号,实际经营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8号A1052号。
经营者:徐建文。
被告: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U,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冯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琼,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金桥装饰城升源装饰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07,住所地南京市建宁路38号A1052号。
经营者:孙永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之彬,南京金桥装饰城升源装饰材料经营部实际经营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银桥市场君君百货店、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桥装饰城升源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受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