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2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城东乡三晋源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城东乡翔宇花园20#-23#楼B39#房。
经营者:黄海兵。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区城东乡三晋源洁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区城东乡三晋源洁具经营部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