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63号原告:鞍山众益通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72-7。
法定代表人:金付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危叔云,女,汉族,1979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危叔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于次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鞍山众益通盈投资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众益通盈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众益通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
审 判 长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敬梦雅代理书记员 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