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91民初190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县明集镇成小双灯具店,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明集镇四季花园**楼11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6MA3GP90C6K。
经营者:成小双,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明集镇成小双灯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