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89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藏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南沙路111号301(商务秘书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陈继荣,执行董事。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苏州藏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