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46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泽宇,男,199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婉鋆,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彩燕,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20]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泽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继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泽宇及其辩护人黄婉鋆、赵彩燕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泽宇自2019年7月始,受同案人林某(另案处理)的雇佣,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彩云路16号中远洋工业区学习档工作。
期间,被告人许泽宇负责对存放在上址仓库内的化妆品进行打包,同案人“颖哥”(另案处理)负责派单,同案人“小婷”(另案处理)负责客服,在“拼多多”平台开设“韩葳美妆店”“维密彩妆店”等,通过网络销售假冒“PERFECTDIARY”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至2019年11月,上述店铺销售金额为16214.5元。
同年12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许泽宇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随后查获假冒“PERFECTDIARY”注册商标的雾色梦境哑光904唇釉1034支、雾色梦境哑光905唇釉1170支、雾色梦境哑光907唇釉958支、雾色梦境哑光913唇釉989支、矿物控油丝滑蜜粉(樱花)602盒、矿物控油丝滑蜜粉(玫瑰)594盒、矿物控油丝滑蜜粉(茉莉)528盒、矿物控油丝滑蜜粉(山茶花)587盒、矿物控油丝滑蜜粉(熏衣草)569盒、矿物控油丝滑蜜粉(自然白)609盒、轻薄无暇粉底液682支、纤细持久眼线液笔(#01黑色)1274支、纤细持久眼线液笔(#02棕色)1678支、纤长持久睫毛膏6368支、双头六角眉笔204支(共价值人民币846242.2元)。
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许泽宇及其辩护人黄婉鋆、赵彩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许泽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泽宇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许泽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泽宇已着手实施犯罪,但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泽宇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泽宇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泽宇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许泽宇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许泽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泽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PERFECTDIARY”注册商标的雾色梦境哑光904唇釉1034支、雾色梦境哑光905唇釉1170支、雾色梦境哑光907唇釉958支、雾色梦境哑光913唇釉989支、矿物控油丝滑蜜粉(樱花)602盒、矿物控油丝滑蜜粉(玫瑰)594盒、矿物控油丝滑蜜粉(茉莉)528盒、矿物控油丝滑蜜粉(山茶花)587盒、矿物控油丝滑蜜粉(熏衣草)569盒、矿物控油丝滑蜜粉(自然白)609盒、轻薄无暇粉底液682支、纤细持久眼线液笔(#01黑色)1274支、纤细持久眼线液笔(#02棕色)1678支、纤长持久睫毛膏6368支、双头六角眉笔204支,均予以没收(详见随案移送清单NO:0004147、NO:0004148,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