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黔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天剑,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温州人,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邹小华,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天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黔0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天剑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天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