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33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恩腾电器厂。
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夹塘村湖夹西路50-1号。
经营者:黄建芬。
被告:杭州原吉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518室。
法定代表人:郑挺。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恩腾电器厂、杭州原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