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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乐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1刑初846号
案件名称萧乐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萧乐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1刑初84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萧乐平,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41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

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邢金莲,广东正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萧乐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萧乐平及其辩护人邢金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开始,被告人萧乐平以中山市******康桥花地1-83号仓库为窝点,收购假冒“BURBERRY”“Abercrombie&Fitch”“TOMMYHILFIGER”“FILA”等注册商标的各类童装一批,并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达达and明明童装店”以每件单价人民币22元至30元对外销售。

至2018年8月份,上述网店因出售假冒商品被淘宝网客服中心处罚关闭,被告人萧乐平遂将上述剩余假冒注册商标的童装继续存放于沙溪镇龙瑞村康桥花地1-83号仓库内。

2019年9月3日下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前往沙溪镇龙瑞村康桥花地1-83号仓库抓获被告人萧乐平,经搜查,当场缴获“BURBERRY”品牌童装500件、“Abercrombie&Fitch”品牌童装3205件、“TOMMYHILFIGER”品牌童装4570件、“FILA”品牌童装170件(经被害单位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及苹果手机1台。

按照上述童装在淘宝网“达达and明明童装店”的实际销售价格(按30元/件)计算,上述查获的8445件假冒注册商标的童装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约253350元。

归案后,被告人萧乐平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萧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且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案人叶子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缴获经过,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材料、请求书,手机截图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价格认定相关问题的复函、说明,证人刘绮洁、刘桂平、蔡莹杏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资料,被告人萧乐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乐平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萧乐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萧乐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被告人萧乐平认罪悔罪的态度综合考虑,被告人萧乐平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萧乐平实际销售侵权商品的金额低于单价30元每件,并向法庭提交了“达达and明明童装店”淘宝网店2018年部分销售及支付记录、快递价格表等材料,故萧乐平实际犯罪金额很可能低于起诉书所认定的253350元的意见,经查,辩护人提交的部分销售订单显示,长袖、长裤类商品销售价格部分高于或等于30元每件,短袖、短裤类低于30元每件,考虑到淘宝平台的促销及商品价格的变动因素,结合本案被侵权商品的价格认定,以均价30元每件认定尚未销售的8445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是恰当的。

对辩护人所提本案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宣告缓刑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萧乐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成品8445件,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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