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245号原告:韩雁冰,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太军,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合成,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韩雁冰与被告许太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名称为“一种细木工腻子板立式烘干流水线”专利权(专利号:ZL202020832496.X)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被告许太军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许太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