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28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喜孕坊服饰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华东路78号118室。
经营者:杨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喜孕坊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潘 亮审判员 应 连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颖欣(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