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87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名启世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三桥综合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叶志庆。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名启世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2020年4月10日,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