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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2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玉山镇武义易家福超市五联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3民初4052号
案件名称4052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玉山镇武义易家福超市五联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山镇武义易家福超市五联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4052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武义易家福超市五联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五联路**。

经营者:陶王飞。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武义易家福超市五联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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