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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乡镇家运多百货商场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戴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民终2030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三乡镇家运多百货商场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戴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家运多百货商场;戴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民终2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家运多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新圩大道**。

主要负责人:戴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见,广东盛泽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烈钰,广东盛泽知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戴辉,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上诉人中山市三乡镇家运多百货商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戴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7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三乡镇家运多百货商场于2020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市三乡镇家运多百货商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三乡镇家运多百货商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三乡镇家运多百货商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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