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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廖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民初7069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廖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廖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706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春玲,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廖英,女,194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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