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民终1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立乾,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者,店铺经营场所铺经营场所:山东省莒南县岭泉镇西岭泉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上诉人孙立乾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4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孙立乾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立乾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立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孙立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