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13号 原告:顾兴根,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宋振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美尔镁集成吊顶经营处,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方山路3795号七彩大市场10号楼8号商铺。
经营者:姜坤。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昌乐县美尔镁集成吊顶经营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