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013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将军路伯爵服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二里社区东。
经营者:孙奉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川将军路伯爵服饰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