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0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
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乐仙超市。
经营者:李东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乐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乐仙超市的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10执2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黎纲要审 判 员 彭湘华审 判 员 眭 勇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肖 敏书 记 员 刘扬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