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知民初164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4号楼2层289室。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猛,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