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92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午,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佳节玩具文具店,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健康路小学健康路校门对面。
经营者:栾加杰。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泗洪县佳节玩具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