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3号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3楼。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浚县卫溪办事处爱好文具店,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路西段(宏基桥西路南200米)。
经营者:刘兆阳。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卫溪办事处爱好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