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3刑终187号原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荣,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人陈荣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张丽,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闫岩,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举荣,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人左举荣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左举荣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辩护人平凡,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宏伟,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徐友山,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人徐友山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逮捕。
2019年12月26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根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
被告人陈根四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陈荣、左举荣、徐友山、陈根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皖0304刑初180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陈荣、左举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案件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刑初18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 刁小健审判员 杜玲玲审判员 张 青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尚春丽书记员陈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