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481执461号被执行人:张正凤,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赵森安,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张正凤、赵森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2018)鲁14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对涉及财产刑的执行部分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张正凤、赵森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张正凤、赵森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正凤、赵森安名下的财产,查询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张正凤、赵森安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执行行人张正凤、赵森安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张正凤、赵森安无工商登记信息。
4.扣划被执行人张正凤银行存款5112.22元,扣划被执行人赵森安8085元,已上交国库。
三、被执行人张正凤、赵森安在监狱服刑,经委托被执行人张正凤、赵森安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已将被执行人张正凤、赵森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判决的义务。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仍继续执行并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