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414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古镇仲然灯饰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岐江公路冈东路段灯都灯饰配件城A102号。
经营者:彭金钿,男,汉族,1982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仲然灯饰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201420786653.2、“一种磁性安装元件及光学模组、照明模组及照明灯具”。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