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2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临海市嘉利机械厂业主,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华民机械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C3-107。
申请执行人金民海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华民机械设备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民海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2执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