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521号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雅各布-施泰姆普弗里大街96号。
法定代表人:RaynaldAeschliman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炜,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亨格利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88号55室。
法定代表人:詹其芳。
被告:南京恒港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1210室。
法定代表人:颜建洪。
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亨格利钟表有限公司、南京恒港钟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