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益家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国创酿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622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益家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国创酿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益家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国创酿酒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22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仪,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蕊,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益家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太中东街**。

法定代表人:唐晓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慧,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伟,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国创酿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济镇杨庙村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投资人:龚朝虎。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益家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国创酿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本案审理过程中,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益家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国创酿酒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益家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国创酿酒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