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2378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建中,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建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