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4245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女,员工。
被告:石狮市啼官柳深网络服装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南洋路石狮国际轻纺城A区5层5201号网商产业园4369号(集群注册)。
经营者:卓思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啼官柳深网络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