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初51号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姚欢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长安文体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经营者:郁德美。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城南雅琪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春茹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董建文 书记员宋贝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