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知民初5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山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轻松购超市,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三贤路67号。
经营者:黄玉香。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轻松购超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