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34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城关镇宋守彦家电量贩,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经营者:宋守彦。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清丰县城关镇宋守彦家电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一致和解意见,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