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民初109号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张德强,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德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