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科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绵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景天大道1号301。
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敏,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佳奇家用电器商行。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光彩大市场1栋。
经营者:贾奇。
本院在执行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绵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敏、泰安市岱岳区佳奇家用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绵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赔偿款、利息及诉讼费共计371820元,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立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 终结(2020)鲁09执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