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15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沃美美妆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世纪家园一期西门北侧。
经营者:肖晶。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文化千禧日化超市,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广川办事处文化路富苑小区6号楼1-2层9号*CG。
经营者:张浩霖。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德州市陵城区沃美美妆店、德州市德城区文化千禧日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