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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泗洪县分公司、泗洪县杨雷廷北星花园电信业务代理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606号
案件名称606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泗洪县分公司、泗洪县杨雷廷北星花园电信业务代理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泗洪县分公司;泗洪县杨雷廷北星花园电信业务代理点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60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厂房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泗洪县分公司,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泗洲大街21号。

负责人:朱洋。

被告:泗洪县杨雷廷北星花园电信业务代理点,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青阳北路23号。

经营者:杨雷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泗洪县分公司、泗洪县杨雷廷北星花园电信业务代理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未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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