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26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宝岛眼镜店,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杏花岭区胜利西街278号尧阳美郡临街底商1001号商铺(宝岛眼镜)。
经营者:郭爱琴。
被告:山西尊享眼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西街278号1幢1层1001号商铺(宝岛眼镜)。
法定代表人:贺晶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宝岛眼镜店、山西尊享眼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