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终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梦海小吃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街道北随塘河路XXX号。
经营者:杨梦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金山区梦海小吃店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20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市金山区梦海小吃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市金山区梦海小吃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市金山区梦海小吃店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金山区梦海小吃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法官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秦天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