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福鼎市一心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9民初20号
案件名称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福鼎市一心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福鼎市一心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9民初20号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高速公路口一级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NA0F5M。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祥,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倩,女,公司员工。

被告:福鼎市一心奶茶店,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中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339EHK49。

经营者:梅丽娟,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系梅丽娟配偶。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茗公司”)与被告福鼎市一心奶茶店(以下简称“一心奶茶店”)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祥、姜倩倩、被告一心奶茶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21870449号“古茗”商标、第19629430号“茗古茗”商标、第14703242号“茗古茗”商标、第33717362号“Goodme”商标、第33713133号“Goodme”商标专用权以及停止实施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拆除店内店外带有与“古茗”、“茗古茗”、“Goodme”等相同或近似的店招、门头、广告招牌等,并禁止在提供产品、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原告是第21870449号“古茗”商标、第19629430号“茗古茗”商标、第14703242号“茗古茗”商标、第22862110号“茗古茗”商标、第33717362号“Goodme”商标、第33713133号“Goodme”商标的权利人。

“古茗”相关标志是原告自行设计的商业标志,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与商业价值。

经过原告多年生产经营,服务规模不断扩大,原告与“古茗”相关标志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并且与原告紧密相关。

2.原告及“古茗”相关标志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经过原告多年来的投入与经营,已经成为原告公司核心的无形资产,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号召力,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3.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奶茶店大量突出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

被告在其门头、店内装潢、奶茶杯、购物小票、广告宣传上等使用原告“古茗”“茗古茗”“Goodme”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且该标志和图案均为古茗门店统一的装修装潢和产品包装,被告此举极易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进而误认误购,因此被告主观上攀附原告知名度的意图非常明显,严重抢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侵权能力强、销售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给原告带来了非常巨大的经济损失。

恳请法院依法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

被告一心奶茶店辩称,一心奶茶店系加盟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之尊公司”),受公司授权使用“南山古茗”的商标。

加盟时品之尊公司说是合法合规的商标,手续都是正规的,才做的加盟,并不知道该加盟行为侵权。

原告古茗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加盟商合同及发票、宣传广告合同、古茗官网、古茗微信公众号、古茗微博部分内容截屏、荣誉证书、奖杯、奖项、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

被告一心奶茶店提交了:“南山古茗”的商标注册证、品之尊公司及南山(福建)炭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声明书、“南山古茗”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南山古茗”授权证书、店内经营的涉案产品包装和店招图片。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一心奶茶店对原告古茗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古茗公司对被告一心奶茶店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证据无原件核对,对真实性存在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一心奶茶店提供的证据除声明书真实性无法核实外,其余证据经核对,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21870449号“古茗”商标,于2018年7月28日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7日,商标注册人为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咖啡馆;

茶馆;

会议室出租;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动物寄养;

烹饪设备出租;

餐厅;

饭店;

旅馆预订等。

2020年7月13日,古茗公司受让该商标。

第19629430号“茗古茗”商标,于2017年5月28日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7日,商标注册人为杭州奇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备办宴席;

餐厅;

茶馆;

咖啡馆;

假日野营住宿服务;

酒吧服务;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帐篷出租;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

2017年9月20日,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受让该商标。

2020年7月13日,古茗公司受让该商标。

第33717362号“Goodme”商标,于2019年9月28日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9月27日,商标注册人为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咖啡馆;

餐厅;

茶馆;

外卖餐馆;

寿司餐馆服务;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养老院;

动物寄养;

饮料分配机出租。

2020年7月13日,古茗公司受让该商标。

第9103535号“南山古茗”商标,于2012年3月28日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3月27日,商标注册人为南山(福建)炭业有限公司。

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餐厅;

假日野营住宿服务;

酒吧:茶馆;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后上海磊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受让该商标,并于2019年7月1日将该商标授权品之尊公司使用,期限至2022年3月27日。

“古茗”品牌奶茶系列产品,在全国消费品牌推广活动中,荣获《全国消费者放心满意品牌》荣誉称号;

“古茗茶饮”品牌在首届中国餐饮红鹰奖评选中,荣获“2019年度中国杰出餐饮品牌”称号;

“古茗奶茶”在中国商业联盟2018年度网络评选大赛中获冠军;

“古茗”品牌在2019中国餐饮营销力峰会奖项评选中荣获“2019中国茶饮十大品牌”;

“古茗茶饮”在中国餐饮连锁加盟年度峰会获“2019年度中国连锁加盟品牌茶饮top10”奖项。

2020年8月29日,古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文祥使用“app-公证云”拍照存证功能,对福建省福鼎市中山××路××号××标有“南山古茗”的经营场所进行拍照存证。

徐文祥在该场所现场进行消费,购买古茗奶茶、一颗柠檬红茶各一杯,微信支付18.9元,并对奶茶包装和消费小票进行拍照存证。

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的公证员于某公证员助理柯某照片数据文件经解密提取后,将照片数据文件下载、保存,随后将照片数据刻盘保存。

照片显示,一心奶茶店在其门头招牌上使用“南山古茗”字样,“古茗”二字较大且突出居于门头中间,位于门头左边的“南山”两字竖排且字体较小,门头右下角处有横排字型较小的“南山古茗”。

吧台壁、菜单、茶饮包装袋、杯口封膜上均使用“南山古茗”,同样突出使用“古茗”二字,“南山”两字竖排在“古茗”上方,同时带有“goodme”字样。

一心奶茶店为个体工商户,于2019年10月10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制售饮品。

本院认为: 首先,关于一心奶茶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古茗公司为第33717362号“Goodme”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

一心奶茶店在其吧台壁、菜单、茶饮包装袋、杯口封膜等处使用“goodme”的字样,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相同的标识,已侵犯了古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一心奶茶店主张第9103535号“南山古茗”文字商标系由他人注册,并经案外人许可由一心奶茶店使用,但其未能提供其获得授权的有效证据。

并且从一心奶茶店具体使用情况来看,其并未对“南山古茗”商标进行规范使用,而是在使用中将“古茗”文字进行放大,将“南山”文字进行缩小,使得“古茗”文字被突出,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当消费者对该标识进行识别时,容易聚焦于“古茗”文字,其突出使用“古茗”文字的标识与古茗公司第21870449号“古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标识。

由于古茗公司在第43类相关服务上对第21870449号“古茗”文字商标进行了持续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消费者容易对一心奶茶店与该注册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一心奶茶店对“古茗”标识的使用,侵害了古茗公司第2187044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同时,一心奶茶店对“古茗”标识的使用与古茗公司第19629430号“茗古茗”商标在音、形、义上构成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该商品的来源,误认为该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在来源上存在联系,亦构成对古茗公司第196294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至于第14703242号“茗古茗”商标及第33713133号“Goodme”商标,因古茗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该商标的权利人,其认为一心奶茶店侵犯其第14703242号及第33713133号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依据不足。

其次,关于一心奶茶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古茗公司主张一心奶茶店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一心奶茶店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本院对古茗公司的该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

一心奶茶店侵害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一心奶茶店虽主张其已对店铺进行整改,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古茗公司诉请其停止侵权行为,拆除门店招牌及停止在提供产品、服务及对外宣传中使用侵权标识,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古茗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一心奶茶店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

本院根据古茗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品牌影响力,一心奶茶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过错程度,宁德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古茗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一心奶茶店赔偿古茗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鼎市一心奶茶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第21870449号、第19629430号、第337173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店铺店招、门头、广告招牌上突出使用“古茗”字样,并不得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上突出使用“古茗”“Goodme”字样);

二、被告福鼎市一心奶茶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16元,被告福鼎市一心奶茶店负担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潇婷 审 判 员  陆学宇 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陈玉玲 书 记 员  陆垭婷 附注: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