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28号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宁市顺发家私城,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宁市宜阳办事处交通路**。
经营者:李金发。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宁市顺发家私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且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