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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红亮绝味鸭霸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知民终75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红亮绝味鸭霸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红亮绝味鸭霸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知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乡县红亮绝味鸭霸王,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陈家嘴镇朝阳社区05029号。

经营者:陈红亮,男,汉族,1984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上诉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乡县红亮绝味鸭霸王(经营者陈红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知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安乡县红亮绝味鸭霸王(经营者陈红亮)签署书面意见,同意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安乡县红亮绝味鸭霸王(经营者陈红亮)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知民初1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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