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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生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3刑更40号
案件名称张永生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永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3刑更40号罪犯张永生,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吉010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永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21年1月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永生能够认罪悔罪,劳动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但综合该罪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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